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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办法
 
更新时间:2021.10.15 浏览次数:
 

嘉定区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内涵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及《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18)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定义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依法设立且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本区的企业,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四条目的和依据

1、推进智能制造化

 扶持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扶持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技术,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2、扶持技术创新。

 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扶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3、促进制造业信息化和服务化。

 扶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仓储等环节应用;扶持生产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等升级改造项目。

4、推进绿色安全发展。

 扶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升装备水平的改造项目。

5、推动设备更新。

 扶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升装备水平的改造项目。

6、扶持利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7、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市及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条扶持标准

 本办法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单个项目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府规(2020)9号),园区内企业申报区级技改资金,扶持比例提高至15%。园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级、市级技改资金的,根据项目验收后企业获得实际扶持金额,区级财政再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项目申报

 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街镇、嘉定工业区、嘉定新城、菊园新区(以下简称主管街镇)负责项目的受理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

第七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申报时间、受理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申报条件)

 应用本办法的技术改造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纳入“嘉定区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库”;

二、项目总投入500万元(含)以上,已竣工投产,其中设备投资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60%,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主要建设内容,能够满足生产和使用需求;

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中预计开工至完工时间,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四、项目建设所必需的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

五、项目已纳入“上海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第九条(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分为三个环节,项目初审、项目复审、项目终审。

一、项目初审。区经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项目复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召集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召开意见征询会,会议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终审。

三、项目终审。

详见附件《嘉定区技术改造项目评审细则》。

第十条(项目立项)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扶持名单,由区经委下达扶持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撤销)

 凡企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撤销项目的情形,项目予以撤销。

扶持项目撤销的,区经委、主管街镇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市及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扶持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由区、镇两级按50%:50%共同承担,统一纳入区经委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后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清算。下达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后,资金一般于次年一次性拨付

至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管理职责)

 区经委负责编制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保障。主管街镇负责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及项目管理等,配合区经委开展项目评审立项及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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