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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9.01 浏览次数: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2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并在相应的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采取市区联动方式。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小巨人工程的规划、立项、评估和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配合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市各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产业部门”)审核推荐,实施管理,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落实区级配套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面向注册登记满3年及以上,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本市非上市企业。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3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  

  (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五)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5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  

  (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五)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是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市级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申请企业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在立项后,按照创新能力提升的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取得成果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获得相应资助。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资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家。区级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条  企业承担的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周期为2年。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推荐  

  第十条  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小巨人工程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路径、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条件者,均可按每年通知要求进行申请填报。企业应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区科技部门应会同区产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六、第七条申报主要条件的规定,对申报企业严格审核,将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者分类汇总后向市里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评审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形成拟立项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发布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由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发放“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立项证明。  

第六章  服务发展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各区建立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培育发展工作体系和常态化跟踪服务机制,及时跟踪企业成长动态,梳理掌握企业诉求并通过本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等予以协调解决。  

  围绕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在技术研发、科技金融、全球化发展、协同创新、人才培养、上市培育等方面,指导用好惠企政策,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融资、并购与上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管理,海外市场拓展,产学研合作与产业链协同,企业家与专业人才培育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期结束后,市科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企业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执行情况评价环节。  

  (一)财务审计事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研发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实施期内营收状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等。  

  (二)执行情况评价按领域分组开展,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评分方式,主要围绕企业成长能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贡献能力等方面进行。 

  1、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的,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一定比例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具体标准以当年度绩效评价通知为准。 

  2、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结题”的,不予资金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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