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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意见
 
更新时间:2021.04.22 浏览次数:
 

闵行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意见

为推进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贯彻《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培育一批优质重点企业,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鼓励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两年后需复核。

(二)鼓励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两年后需复核。

(三)鼓励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两年后需复核,当年度通过复评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鼓励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对首次评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以上项目为对企业的梯度培育,如区级“专精特新”升级为市级“专精特新”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差额奖励。新迁入的企业视作首次评定。

二、积极培育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平台

对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工作且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新认定的服务机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60万元。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住房等服务

加强对中小企业关心的融资、住房、人才等方面的扶持。

四、申报条件

(一)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1.通用条件

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8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

2.专项条件

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十名。

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等称号或入选上海市重点保护商标目录。

新颖化。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依据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进行申报。

(三)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依据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示名单进行申报。

(四)公共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依据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结果公示名单,申报在闵行服务企业的相关材料,结合在闵行企业服务中的实绩,经闵行区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贴。

(五)国家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公示名单进行申报。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服务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予以支持。

2.建立信用监督机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本意见不予奖励。

3.本意见奖励资金由区镇两级按8:2比例共担。

4.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4日。以上条款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随之调整。

5.本意见由区经委、区财政负责解释。

闵行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意见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闵行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意见》,特制订本操作细则如下:

一、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鼓励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按照扶持意见的申报条件,注册纳税在本区,按时于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填报运行监测。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2.申报材料

(1)闵行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企业纳税证明;

(4)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证明复印件。如本市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细分领域排名证明、或者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的行业排名报道;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成果证明,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名牌产品、名牌明日之星、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重点商标保护目录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等;

(5)上年度以及今年运行监测填报证明;

(6)真实性承诺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二)鼓励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纳税在本区,按时于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填报运行监测。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当年度通过复评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2.申报材料

(1)政策申请表(附件2);

(2)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真实性承诺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5)上年度以及今年运行监测填报证明。

(三)鼓励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纳税在本区,按时于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填报运行监测。首次评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2.申报材料

(1)政策申请表(附件2);

(2)获得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真实性承诺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5)上年度以及今年运行监测填报证明。

二、积极培育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平台

 (一)公共服务机构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纳税在本区,参与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新认定的服务机构,结合在闵行企业服务中的实绩,经闵行区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

 2.申报材料

(1)政策申请表(附件2);

(2)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真实性承诺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注册纳税在本区,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60万元。

 2.申报材料

(1)政策申请表(附件2);

(2)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真实性承诺和信用度查询授权书。

三、附则

(一)操作流程

1.申报企业登陆闵行企业服务平台(kjzc.shmh.gov.cn),按本操作细则相关条款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工业区申报项目。各镇、街道、工业区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区经委负责组织第三方开展申报资料审核。

3.区经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组织专家、相关委办局联合评审会,形成审核意见后,将评审结果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网站官方网站公示后执行。

(二)受理时间

每年集中受理不少于一次,具体时间以“闵行经委”微信公众号或区经委发放通知为准。

(三)受理地点

地址:沪闵路6558号408室,联系电话:34203361。

(四)受理要求

申报阶段采用网上材料受理方式。企业项目申报成功后,再统一将盖章的纸质材料交至闵行区经济委员会。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均为复印件)时,需带齐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对。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资助资金由区镇两级按8:2比例共担,企业涉及各层级项目,按“就高不就低”、“最优一次”补足差额,但不得重复计算。

2.本操作细则规定的政策、措施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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