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
和成果转化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支持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一)启动经费补贴
1、申请条件
(1)平台面向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符合上海市建设功能型平台导向和布局,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转化和创新链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2)以建设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为目标,符合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发展方向和定位的单位(机构);或者区政府重点部署的国际化成果转移转化功能型平台;
(3)在同一产业领域,在全市具有唯一性。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给予平台前三年一定的启动经费补贴,启动经费包含平台建设前三年的场地租赁、开办和运营等费用;区级前期投入的启动经费补贴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资金额度。
3、评审条件
根据《闵行区关于建设创新功能型平台的管理办法》(以区政府正式发文为准),区科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共同参加启动经费申报的联合评审。
4、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功能型平台建设方案、运营情况、运营公司证照、账号等;
(3)房屋租赁合同;
(4)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
(5)平台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平台实体装修、采购设备等前期开办、运营等开支费用凭证;
(7)其他相关材料。
5、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自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运营费补贴
1、申请条件
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纳入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的单位(机构)。
2、扶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市级文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匹配,区级前期投入的启动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资金额度。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纳入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证明材料;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4)平台运行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自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一)共享仪器设备购置补贴
1、申请条件
(1)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企业;
(2)购买关键重大进口设备并纳入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共享的科技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单台设备一次性给予购置费30%补贴,每年每家单位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企业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资质证明;
(3)购买仪器设备的合同、发票复印件;
(4)企业购买仪器设备重要性和必要性说明。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服务费用补贴
1、申请条件
(1)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含经营地在区内的事业单位)等;
(2)为区内企业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专业技术服务。
2、扶持标准
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根据其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资质文件复印件;
(3)服务区内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服务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三)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补贴
1、申请条件
已申请享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共享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已申请享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共享的企业,对发生的费用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给予30%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服务合同、发票复印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三、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一)申请条件
1、经市、区主管部门纳入全市众创空间培育体系的科创孵化平台(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创园区),且在市、区主管部门备案6个月以上;
2、经区级部门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
(二)扶持标准
对科创孵化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务空间和各类专业预孵化服务、孵化服务、加速服务,根据绩效考核等次,按年度给予50-400万元服务绩效补贴。
1、众创空间:根据绩效考核等次,分别给予优秀100万元、优良60万元、合格50万元补贴;
2、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绩效考核等次,分别给予优秀200万元、优良150万元、合格60万元补贴;
3、加速器、科创园区: 根据绩效考核等次,分别给予优秀400万元、优良200万元、合格100万元补贴。
(三)评审条件
依据《闵行区科创孵化平台管理办法》,对市、区主管部门新纳入全市众创空间培育体系的科创孵化平台上年度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四)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五)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支持鼓励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一)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1、申请条件
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2、扶持标准
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按国家级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国赛获奖证书;
(3)国家级拨款凭证。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拨款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参加上海市创新创业大赛获立项企业
1、申请条件
参加上海市创新创业大赛获立项企业。
2、扶持标准
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立项的企业,按市级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拨款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三)参加上海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区级立项项目
1、申请条件
参加上海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区级立项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区级立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评审结果后一个月内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五、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区创业
(一)申请条件
1、成果权属清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自行转化相应科技成果在本区创业的;
2、科技成果完成人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20%。
(二)扶持标准
根据企业实际租赁面积的50%连续三年(企业成立后实际发生房租的前三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以租金水平不高于周边同类物业为标准,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证明科技成果权属或职务成果情况的相关资料,已申请专利的提供专利授权书等证明,未申请专利的提供科技成果立项资料(成果完成人为项目第一负责人);
3、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职务发明人在高校、科研院所(曾)在职证明;
4、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和产业化等的相关转化证明;
5、证明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企业持股比例的相关材料;
6、房屋租赁合同;
7、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深化科技创业公益基金扶持
(一)申请条件
1、毕业八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校生;
2、申请人须在资助前注册成立科技创业企业,且是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大股东;
3、创业企业须注册纳税在闵行,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
4、申请人须全职在创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根据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按需追加区财政资金,当公益基金账户余额小于400万元时,再拨付300万元,待市级资金到位后,区级予以匹配。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雏鹰计划”相关操作规则进行补贴,通过评审后资助相应金额,资助期3年,申请人按36个月等额本金还款;也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提前偿还剩余贷款。
(三)申报材料
按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申报流程,可在http://www.stefg.org/default.aspx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月1次。
七、支持优质科创企业发展
(一)科技创业新锐企业资助
1、申请条件
(1)在本区注册不满五年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4)企业的产业领域为本区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2、扶持标准
经评审,对当年度“闵行区科技创业新锐”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3、评审条件
(1)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超50% ;
(4)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
(5)创始团队优秀,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占比高;
(6)未来成长预期好。
经评审,申报企业将按分值排名,取前列入选。
4、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5、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对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补贴
1、申请条件
(1)由区内孵化器、加速器培育的毕业企业,经市科委或区科委审核备案;
(2)满足以下条件中的2项:
①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或获得社会风险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
③被市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④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包括OTC)。
(3)实际入孵时间不少于12个月;
(4)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注册在本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2、扶持标准
对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注册在本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企业实际购房、租赁情况对购房总价的5%或三年期年度租金的1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科技创业企业孵化(加速)协议;
(3)房产的购置(租赁)合同复印件;
(4)实际发生房屋购置(租赁)费用凭证复印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2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八、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申请条件
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培育企业。
2、扶持标准
对被评为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的,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匹配,资助金额最高150万元;
对被评为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培育企业的,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1的匹配,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发文(拨款)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二)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1、申请条件
(1)在本区工商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5%;
(3)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10亿元;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10亿元,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5)制造类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2、扶持标准
经评审,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书》。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九、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一)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
1、申请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5年内发明专利授权不少于2项);
(3)该项目的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且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不少于1000万元的自主创新项目。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立项后,给予80-10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项目申请/计划任务书》。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民生科技计划
1、申报条件
在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节能环保等区级民生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项目。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立项后,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项目申请/计划任务书》。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三)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1、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市科技计划立项资助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科技部立项的,按国家财政资金给予10%的资助,最高200万元;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科委立项的,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10%的资助,最高100万元;
(3)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资助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课题(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证书)复印件;
(3)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十、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一)鼓励建设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
1、申请条件
经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由市主管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
2、扶持标准
(1)按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的15%进行资助,一次性给予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500万元、市级研发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上级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国家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上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4)说明: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政策由区经委操作。
(二)鼓励建设区级研发机构
1、申请条件
(1)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或40人以上;
(2)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或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6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在8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经评审,认定为闵行区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授予“闵行区级研发机构”铜牌,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级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近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及奖励;
(4)近三年完成的技术标准工作、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上海名牌)、查新报告及咨询报告;
(5)近三年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产学研合作情况;
(6)企业职工总数及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情况;
(7)小巨人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登记证明材料;
(8)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期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三)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详见市级相关文件,由区经委具体操作。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一)产学研合作计划
1、申请条件
(1)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或企业在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提出技术创新需求,参与创新挑战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已申请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扶持标准
经评审立项后,给予20-4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项目申请/计划任务书》。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
1、申请条件
经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2、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给予总额最高30万元资助,分两次拨付,建立初期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运作一年后经区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再给予20万元运行资助。
3、申报材料
(1)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初期
①《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②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③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2)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满一年
《闵行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信息表》及其附件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审批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季度1次;
(3)审核时限:建站资助自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运行资助自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鼓励实施成果转移转化
(一)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价值评估
1、申请条件
(1)以推进成果转移转让和产业化为目的而开展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价值评估;
(2)需与具备分析评议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2、扶持标准
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每家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1)证明服务机构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及具备分析评议资质的相关证明;
(2)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价值评估相关报告;
(3)服务合同及实际发生费用发票复印件;
(4)后续开展成果转移转让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鼓励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申请条件
(1)企业承接高校、院所、企业的科技成果转让;
(2)受让方与转让方无关联关系;
(3)开展与产业化相关的中试、放大等事项。
2、扶持标准
(1)对企业承接和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经评审,给予项目投入费用的3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2)对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或符合闵行产业定位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经评审,给予项目投入费用3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3、评审条件
(1)成果转让合同、成果转移转化的协议等相关申报资料齐全;
(2)产业化项目符合闵行产业发展规划;
(3)项目产生或承诺产生税收高者优先给予资助。
4、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承接和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
(3)项目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投入费用包括成果价值评估费,转让费,中试、放大费,样机样品研制费,试制及技术工艺开发等相关费用);
(4)项目获得国家科技部立项或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相关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5、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三、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一)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
(1)机构在本区租赁物业实地办公;
(2)机构在本区注册时间满一年,且上年度为区内企业提供成果挖掘、价值评估、成果对接、技术交易等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生收入50万元以上,服务双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2、扶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机构在本区实际发生房租的前三年,根据其服务绩效,按实际承租面积的5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每家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被服务的区内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上年度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相关证明及服务收入发票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
(5)实际发生房屋租赁费用凭证;
(6)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成果交易服务费用补贴
1、申请条件
在本区成果转化专业交易服务平台(如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南部分中心等)进行成果转化交易。
2、扶持标准
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给予50%、最高50万元的补贴。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机构注册登记证;
(3)本区相关平台交易证明;
(4)成果交易服务费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四、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一)国内知识产权资助
1、申请条件
获得授权且权利维持有效。
2、扶持标准
(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国内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资助800元和5000元;首件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6000元;“港澳台”发明专利按国内发明专利标准资助;
(2)获得登记的每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或授予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证书或证明材料;
(3)个人户籍或居住证在闵行区的相关证明;
(4)港澳台发明专利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5、申报注意事项
(1)资助申请常年受理,办理期限为一年,国内知识产权从授权公告日(确权登记日)起算;
(2)申请人以官方证书上载明的第一申请(权利)人为准;
(3)授权证书上地址须为闵行区范围内。
(二)资助国外发明专利
1、申请条件
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被受理或获得授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
2、扶持标准
(1)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国家受理后,每项最高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后,每项最高资助2万元;
(2)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每项最高资助2万元;
(3)同一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欧美日等国受理或授权的,每项按2万元标准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按1万元标准资助。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获得国家受理后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国内完成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PCT国际申请阶段受理通知书和WIPO公布文件(包括中文翻译件),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包括中文翻译件),国外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3)获得国家授权后资助须提供:相对应的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包括中文翻译件),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还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4)当相关国外审查机构出具的申请或授权文件上所载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须根据审核需要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5)个人户籍或居住证在闵行区的相关证明。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5、申报注意事项
(1)资助申请常年受理,办理期限为一年,从国外申请受理日或授权公告日起算;
(2)申请人以官方证书上载明的第一申请(权利)人为准;
(3)国外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申请费、传送费、检索费等,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申请费、年费等,以及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代理费、翻译费等相关费用,所有费用票据须注明所对应的专利号,且与申请(权利)人一致;
(4)证书上地址须为闵行区范围内。
(三)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工作
1、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2)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试点、示范园区。
2、扶持标准
(1)国家级试点示范单位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助;
(2)上海市级试点示范单位按照1:0.5匹配。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及拨款凭证。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根据上级部门拨款后集中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1次;
(3)审核时限:受理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支持开展区级知识产权示范项目
1、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1)申请条件
经评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2)扶持标准
经评审,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性给予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①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相关报告;
②服务合同及实际发生费用发票;
③其他有助于开展分析评议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②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③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申请条件
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
(2)扶持标准
一次性资助1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②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认证证书。
(4)受理及审核
①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②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③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五、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1、申请条件
(1)获得科贷通、微贷通等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
(2)按时足额还款后一年内申请的科技型企业。
2、补贴标准
(1)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对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给予贷款企业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贴,每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
(2)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每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市主管部门(转银行)批复件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及担保(保险)合同复印件;
(4)担保(保险)发票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
(5)还款凭证及利息凭证。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时间: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六、鼓励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补贴
1、申请条件
(1)由区政府认可的科技创新创业主题活动;
(2)本区企业活动参与率不低于30%。
2、扶持标准
对区政府认可的科技创新创业主题活动,经核定,一次性给予其活动实际发生相关费用50%、最高100万元补贴,同一机构每年补贴最高150万元。
3、申报材料
(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2)闵行区科技创业主题活动申请表;
(3)科技创业主题活动发生费用的相关材料;
(4)活动项目经费支出的相关佐证材料。
4、受理及审核
(1)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审核次数:每年5次(分别为3月、5月、7月、9月、10月);
(3)审核时限: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七、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本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户籍、居住证在本区的个人;科技成果在本区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区内外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对聚焦本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本细则根据实施情况作适时、适当调整。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http://kc.shmh.gov.cn)登录“我要申报”,在线填报并打印《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1),按本细则相关条款要求准备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附件需企事业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章);需网上评审的项目,登录“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按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和系统提示申报。申报单位按相关细则和管理办法提交申报材料(均为复印件)时,需带齐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对。
2、经审核和评审通过的项目,申报企业在线打印所有申报材料。
3、区科委在区证照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书面申报材料。
⑴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科委窗口(莘东路505号4楼,庙泾路莘东路路口),电话:33882531、33887991
⑵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南部分中心科委窗口(地址:沧源路1160号零号湾1号楼1楼),电话:34202103
⑶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浦江分中心科委窗口(地址:联航路1528号),电话:64980213
(三)诚信管制
建立闵行区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对申报区级各类科技政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受邀担任专家评委采取信用承诺制,签署信用承诺书,记录违背承诺的失信信息;对列入“市诚信黑名单”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予政策的申报及扶持。
(四)其他事项
本细则有效期从2019年3月31日到2024年3月30日。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五)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1: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附件2:政策条款审核部门联系表
附件3: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4:闵行区科创孵化平台管理办法
附件1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受理编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通讯地址 |
|
注册地 (所属街镇、园区)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邮 箱 |
|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传 真 |
|
邮 箱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上年度营业收入 |
|
上年度税收 |
|
申请
享受
政策
条款 |
政策条款 |
|
项目名称 |
|
申请金额 |
|
填表时间 |
|
申报材料
附件清单 |
|
企业承诺 |
1、本单位(人)对申请书上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由本单位(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单位(人)提交的材料用于申请闵行区科技政策扶持,本单位(人)明知在审批或者评审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避免的信息泄露风险,本单位(人)仍自愿将申请材料向依法审批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公开。本单位(人)免除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任何责任。
3、本申请材料仅为申请闵行区科技政策扶持(资助)制作,交由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保管。本单位(人)已自行备份,不再要求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退还。 |
序号 |
政策条款 |
审核部门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支持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
综合管理科 |
64986317 |
徐晖 |
13817990836 |
2 |
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121 |
李倩燕 |
13061923556 |
3 |
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117 |
杨磊 |
13816451161 |
4 |
支持鼓励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
科技项目科 |
64986115 |
陈红 |
13816279780 |
5 |
鼓励成果拥有者在本区转化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025 |
樊艳杰 |
13916755260 |
6 |
深化科技创业公益基金扶持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3600 |
徐枫 |
13916401368 |
7 |
支持优质科创企业发展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117 |
杨磊 |
13816451161 |
8 |
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
科技项目科 |
64986115 |
陈红 |
13816279780 |
9 |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
科技项目科 |
64986115 |
陈红 |
13816279780 |
10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创新指导科 |
64986336 |
马晓军 |
18917627957 |
11 |
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 |
科技项目科 |
64986115 |
陈红 |
13816279780 |
鼓励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 |
学会部 |
64986321 |
周旋 |
13918652965 |
12 |
鼓励实施成果转移转化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025 |
王浩林 |
13681990999 |
13 |
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025 |
樊艳杰 |
13916755260 |
14 |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
知识产权科 |
64986130 |
孙芳清 |
13818738821 |
15 |
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117 |
杨磊 |
13816451161 |
16 |
鼓励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 |
创新服务中心 |
64986117 |
杨磊 |
13816451161 |
附件2: 政策条款审核部门联系表
附件3:
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改善民生,结合闵行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委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审批、跟踪、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类别设置
第三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聚焦一批有战略意义和市场前景的产业技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重点支持现有知识产权(发明)不少于2项、项目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自主创新项目。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计划:支持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 民生科技计划:支持对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促进民生科技示范应用。
第六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支持企业创新创业,鼓励企业参加上海市创新创业大赛,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项目,通过大赛获得区级立项。
第七条 闵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研发能力、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创新激励、运作机制较为完善,成长性较好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 申请项目须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十条 申请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申请时已申请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申报或授权的知识产权证明必须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区科委每年在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http://kc.shmh.gov.cn)发布相关项目申报通知。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民生科技计划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每年各组织申报一次。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于每年3月份集中申报、受理;产学研合作计划于每年5月份集中申报、受理;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和民生科技计划于每年8月份集中申报、受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每年根据上级部门通知要求,具体以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http://kc.shmh.gov.cn)“我要申报”栏目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企业经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进入专家评审,通过立项后方可进行打印,报送的书面材料需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相一致。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原则上不可超过两类,每类计划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承担期内,不可申请同类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区科委相关部门审查网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网上评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实行专家网上评审,每个项目由不少于三位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简要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网上评审结束后,区科委组织参与网上评审的专家,召开综合评审会(大评会),对网上评审中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行政审核。区科委行政办公会审核项目评审情况后决定立项名单,其中对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 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80-10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0万元;70-7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90万元;60-6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80万元。
第二十条 产学研合作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20-4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资助40万元;70-7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60-6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民生科技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70-7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60-69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视上级部门每年开展的创新创业大赛情况,通过路演、网评等综合评审遴选100个左右项目,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区财政每项资助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除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一次性拨付外,其他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60%,项目通过验收后,视验收情况拨付其余经费。同一项目如相继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资助后区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区财政累计资助总额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七章 项目跟踪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有效执行,区科委应适时组织专家对执行期内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登录“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向区科委提交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七条 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项目和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结题或不合格。项目考核指标完成80%以上的为合格;完成60%-80%的为基本合格;完成60%以下的为结题或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结题或不合格处理:
(一)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
(二)项目执行期满超过1年的;
(三)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真实性的。
第二十九条 区科委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管理信息,综合作出验收结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考核指标,出具验收合格证书,全额拨付资助经费余款。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考核指标,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拨付50%资助经费余款。
(三)验收结题: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各类科技计划。
(四)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当年度及下年度不可申报各类科技计划。
第三十条 计划类别中: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和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执行期为2年;其他类别科技计划执行期为1-2年,项目执行期满1年后如各项指标已完成,项目单位可向区科委提出提前验收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4:
闵行区科创孵化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激励闵行区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科创孵化平台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提升科创孵化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绩效,根据《国务院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创孵化平台包括: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科创园区,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区科委负责对全区的科创孵化平台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科创孵化平台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鼓励在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建设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科创孵化平台。为提高科创孵化平台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科创孵化平台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通过市场化运作推动科创资源与产业资源融合配置。同时要充分利用闵行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专业孵化服务水平。
第三章享受政策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聚焦1-2个产业领域,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运营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且经营场地位于闵行区内;
(二)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孵化空间在4000平米以下,实际在孵企业和项目达10家
以上,具有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
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五)以投资孵化为导向,具有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
目遴选、毕业或淘汰、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运营时间
一般不少于6个月),且经营场地位于闵行区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
(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三)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
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四)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聚焦1-2个专业领域,
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五)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
理制度;
(六)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
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
业服务队伍与专业服务平台。
第九条加速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经营场地位于闵行区内,且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闵行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产业聚集度达60%以上;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60%;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闵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加速企业数量2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30%以上。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5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第十条科创园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闵行区内注册和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专门经营管理团队;
(二)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
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专业化服务;
(三)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主要服务的产业领域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四)园区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公共服务功能完备,拥有50000平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出租(出让或使用)给科创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园区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及以上;
(五)实际入驻的科技企业数量达到30家以上,占入园企业的50%以上,产业集聚度不低于50%,且已聚集一批行业龙头企业;
(六)有较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研发运营提供公共服务空间,同时建设有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信息化服务。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六)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需由其本人担任;
(九)在孵企业应为参加国家科技企业年报统计的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三)获得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三条 加速器加速企业条件:
(一)本区孵化器已毕业企业,或连续2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或获得社会风险投资达500万元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
(二)企业入驻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超过20%,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
(三)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主导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所在区域的产业导向。
第十四条 加速器毕业企业条件(达到以下条件中两条(含)以上):
(一)连续2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2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获得社会风险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
(二)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除新三板、OTC等);
(三)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所在区域的产业导向。
第四章 孵化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孵化培育符合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为目标,以营造孵化生态和加强能力建设为导向,形成健全的苗圃-孵化-加速创新孵化体系,营造本区良好创业氛围,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科学客观。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众创空间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三)公平公正。依据科创孵化平台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暨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南科创和示范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估,并适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
(一)一票否决指标。主要指科创孵化平台的核心指标考核材料的真实情况和重大诚信记录等;
(二)服务能力。主要指科创孵化平台开展常规活动情况、引入公共服务机构、配套基金投资情况及孵化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等;
(三)孵化绩效。主要指当年度新增孵化(加速)企业数、新增毕业企业数、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地方贡献情况,以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培育情况等。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
(一)“南科创和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推进全区科技创业工作。区科委负责推进本区内的科创孵化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和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负责区内科创孵化平台相关备案、考核和动态管理工作。
(二)各科创孵化平台应纳入闵行区科技孵化器管理系统管理,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南科创和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实地抽查相关情况。
(三)“南科创和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对上年度科创孵化平台的考核评估指南,组织科创孵化平台上报考核材料,并组织对众创空间进行评估,适时发布考核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评价及应用
(一)以评价内容中各一级指标的最高分设定为本项满分,其他分值取相对值,最终相加值为各科创孵化平台最终的分值。
(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A)、优良(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三)评估结果作为科创孵化平台动态管理、政策补贴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年度考核合格的科创孵化平台可申请享受闵行区科创政策的扶持。新认定纳入闵行区科技孵化器管理系统满6个月以上的科创孵化平台,可参加上年度的年度考核。
(四)抽查如发现科创孵化平台考核资料弄虚作假,或近三年内存在偷税漏税、商业贿赂、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重大不诚信记录,将视为本次考核不合格。
(五)当年区级考核不合格的科创孵化平台,取消其上一年度享受区级科创孵化平台补贴资格。
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九条科创孵化平台通过考核后,可以申报《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中“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条款,给予科创孵化平台孵化绩效服务补贴。闵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人才、财政等方面为科创孵化平台提供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闵行区科创孵化平台考核评估指标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一票否决指标 |
1、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实际入驻在孵企业不超过10家,孵化器实际入驻在孵企业不超过15家,加速器实际入驻加速企业不超过2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6家,科创园区实际入驻科技企业不超过30家,或者在孵企业(加速企业)的面积(含公共面积)未达实际备案面积的 60%以上 |
2、考核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偷税漏税、商业贿赂、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重大不诚信记录等 |
服务
能力
(40%) |
3、成长档案数据记录完整性(创业导师、辅导员、联络员开展活动情况必须及时完整入库) |
4、当年开展科创服务活动情况(包括开展人力资源、市场开拓、政策培训、知识产权等,不包括文体活动及接待活动) |
5、引入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情况(合作的服务机构协议及服务情况) |
6、在孵企业获得区级以上科技项目支持数量 |
7、配套投资基金设立及年度投资园区内在孵企业、加速企业情况 |
8、获得科技履约贷、微贷通和闵行区科技创业公益基金企业数 |
孵化
绩效
(60%) |
9、当年新增在孵企业/加速企业数量占全部在孵企业数比 |
10、实际入驻的科技企业数和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毕业企业应有主管单位发放的毕业证书) |
11、当年新增获得知识产权的孵化项目/在孵企业/加速企业数量占比 |
12、每平方米中实际入驻企业的当年销售收入及税收总额 |
13、在孵企业产业集聚度 |
14、当年度获得股权投资和债权融资的企业 |
15、当年度的实际入驻优质企业数(包括新增入库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企业、在孵企业年度销售增长30%及以上等) |
闵行区科技创业主题活动申请表
(事先申报)
申请机构:
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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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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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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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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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及安排(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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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委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区财政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区政府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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