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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5.10.23 浏览次数: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

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装备制造和使用单位合作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创新,积极研制首台装备,投入工程应用(包括研制单位自用),实现首台业绩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自主装备的积极性,以示范应用带动高端智能装备突破,提高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首台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国内或本市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高端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首台突破项目:本市研制单位牵头与其用户单位合作申报,形成销售合同的项目。同批签订合同原则要求研制单位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不超过5个,且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

(二)示范应用项目:本市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且优先采用高端智能自主化新装备、新技术、新模式的示范应用项目。

(三)平台建设项目:高端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所需的实验、检验、测试、认证等平台建设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保费补贴方式安排使用。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对首台突破项目,可选择以下两种支持方式之一:一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首台装备销售合同金额的3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采取保费补贴方式,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同一项目,如果已享受国家补贴支持,本市不再给予支持。

(二)对示范应用项目,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中的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平台建设项目,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中的高端智能装备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九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高端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区(县)有关部门、中央在沪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项目申报,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过项目公示及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第十四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其中,首台突破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与研制单位签订项目协议。

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对首台突破、示范应用和平台建设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60%。项目评估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评估等级,拨付相应后续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评估)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评估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收回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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