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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5.10.23 浏览次数: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内涵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和“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有关精神以及《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并受理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负责项目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试验室等创新载体改造升级,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的项目。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二)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支持重点企业加快装备升级,提升工艺水平,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化设备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的项目,以及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改造和推进研发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三)推动制造业信息化和服务化,促进产业深度融合。支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管理等环节的应用,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项目。

(四)推动军用产业和民用产业结合,促进资源共享。支持军工技术向民用产品转化的项目。

(五)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支持工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点产业集聚区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等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六)开展工业强基专项行动,突破产业发展瓶颈。支持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的项目。

(七)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培育“四新”经济相结合,增强经济再生动力。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技术改造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支持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列入年度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三)已具备建设条件,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标准为:

(一)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10%。工业强基〔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项目,项目的无偿支持比例可以达到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的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股权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九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区(县)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并联合市相关部门会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资金计划)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支持资金计划。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无偿资助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总额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40%余款。

贷款贴息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各区(县)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县)有关部门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一般要求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三年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和指标组织各区(县)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评估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项目变更)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有关部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由区(县)有关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第二十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有关部门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总投资额减少超过30%;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项目在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5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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