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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19.03.05 浏览次数:
 

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服务体系,加强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嘉府发〔2016〕36号)和《嘉定区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嘉科〔2017〕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助旨在鼓励和促进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紧密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区级产学研合作项目。
(一)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技术难题等进行共同突破,建设和孵化一批产学研结合的重大科技专项,突破一批制约嘉定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创新核心技术,助推嘉定新兴产业发展;
(二)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委托开发、合作转化、技术转让等方式进行产学研合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以转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成果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及示范应用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一)、(二)类的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嘉定区注册并依法纳税;

2、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3、申报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已实现产业化或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不超过2年;
4、申报企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申报(一)类项目的合同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5、申报企业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申报(一)类项目的先期投入经费不得低于合同经费的50%,申报(二)类项目的先期投入经费不得低于总经费的30%;
6、申报企业需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三)类的项目,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在嘉定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2、申报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且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不超过1年;
3、申报单位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4、申报单位需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第六条  申报项目所需提交材料
符合第三条(一)、(二)类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定区产学研合作专项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项目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以及开展费用明细、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4)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5)特殊行业需提供资质证书;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第三条(三)类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定区产学研合作专项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申报单位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开展费用明细、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可研报告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只能申报一个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八条  区科委组织专家,对产学研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初步确定扶持方案。
第九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嘉定科技博览网(
www.keji.jiading.gov.cn)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区科委明确当年扶持名单;同时,复函告知有关街镇项目评审结果。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扶持方案进行统一拨付。
符合第三条(一)类的项目,企业与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产学研项目,由区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企业与非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产学研项目,由区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扶持;
符合第三条(二)类的项目,企业与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产学研项目,区级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由区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企业与非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产学研项目,区级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由区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
符合第三条(三)类的项目,高校、科研院所与合作方共同开展的科技成果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及示范应用等,区级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由区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  对申报专项资金获得批准的项目,区财政按照最终评审公示结果统一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学研项目扶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账目明细、公开公正、强化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受扶持的第三条(一)类专项的实施单位应签订《嘉定区产学研合作专项管理合同书》。区科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所在街镇,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稽查和审计。必要时区科委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如发现项目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区科委可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的决定,并取消该单位继续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1、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的。
2、单位有违法行为的。
3、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的。
4、单位有其他诚信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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