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协议书) 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书》。 《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协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协议书》有关内容及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对本办法第七条支持范围第(二)、(四)类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实施期或项目延期届满后一年内仍未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的,将不再拨付尾款。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说明变更事项内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擅自变更: (一)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对项目实施产生实际影响; (二)主要实施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三)项目实施期延期6个月以上且不满2年的; (四)总投资额调减20%及以上; (五)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相应调减的,项目单位应将调减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具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撤销)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因项目单位原因,项目实施期届满超过2年尚未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除不可抗力情形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具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验收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七章 财务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财务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诚信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建立项目单位信用档案,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在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