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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3.14 浏览次数: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
  在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结构调整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提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各区提出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提出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节能减排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平衡和计划下达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市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并出具证明。
  市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危险废物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所属区域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产业结构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涉及分流安置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产业结构重点区域的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及减量化工作,规划划定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来源)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其中,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补偿的区,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条 (专项补助范围和条件)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单个重点调整项目以及其他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者国家和本市淘汰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范围内或者环境污染特别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并符合申报当年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的企业或生产线,且年减少能源消耗量、年减排污染物总量或者年减少危险废物量达到一定标准。
  (二)属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
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域内有30家及以上列入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负面清单范围内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型企业,且该类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重点区域内落后产能应相对集中,区域有清晰的四至边界,区域总面积应在2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
  (二)区域内企业在申报当年应处于正常经营,项目审核通过后,原则上区域内涉及调整的企业应两年内完成关停调整。
  (三)对同一调整区域范围内企业不应分拆申报且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四)区域调整应同步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者生产性服务业的区域具体规划,调整后应按规划逐步实施,涉及规划需复垦的区域应按要求完成土地复垦。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对于国家下达的调整任务或经市政府同意的重点调整专项予以支持。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区配套资金可以由区统筹用于经审核通过的重点调整项目的支出。各区经委(商务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备案后实施。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配套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与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一并统筹使用。
  (二)统筹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重点调整项目,应当按照程序,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核准,列入当年度调整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成。
  (三)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用于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核准列入计划调整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转产、化解债务、停产及设备资产损失等相关费用的补偿,以及经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调整企业的职工安置。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额度和补助标准)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区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区配套资金安排情况、调整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按照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核定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额度。
  单个重点调整项目所属企业累计获得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实施调整的企业数量达到50家及以上,且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500亩及以上的,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其余符合条件的重点区域调整专项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内容、范围和实际推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第七条 (申请)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各区经委(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列明项目概况,实施结构调整的方式、进度,项目调整的总资金和资金来源,配套资金的安排及承诺。
  (二)单个项目填写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信息表(见附表1),重点区域调整专项除了填写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信息表之外,还需填写附表2至附表6。
  (三)调整项目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为建设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信息库系统,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表格申报,不再受理文案式申报。若上述信息表不能涵盖有关具体项目信息需另附表格及情况说明的,需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同意后另附。
  第八条 (审核)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结合联席会议年度工作要求,组织对各区报送的材料进行专题审核。
  第九条 (核定资金)
  各区报送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办会同各相关成员单位核定专项补助金额。
  第十条 (预算管理与资金下达)
  预算的管理方式为:项目审核通过后预拨核定金额的70%。余款部分待结构调整完成后,由区经委(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填报《产业结构调整第二笔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7),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确认后再行清算。
  每年9月底前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将核定的项目情况批复各区县,根据当年度清算情况及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提出区县补助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将各区县补助金额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县转移支付。相关区县财政按照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批复的市、区县补助总额全额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每年年初,市发展改革委按预算下达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的审核意见,将市级补助金额下达各区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监督和管理)
  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各区政府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报告。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实施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组织审计抽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产业结构调整的后评估机制,并委托相关单位,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区或者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以及违反规定申报和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核查验收,验收基本条件为相关设备停产及拆除,人员分流安置完成等。具体验收实施细则另行明确。
  对违规申报获得补助资金、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成调整任务的企业失信信息,将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中涉及资金申请的表格,可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官方网站http://www.sheitc.gov.cn/qtlb/673428.htm下载。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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