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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更新时间:2016.12.02 浏览次数: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且在各类金融机构均无不良记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占营业收入1.5%及以上。

2、对企业上年度完成还本付息的,按该笔贷款实际支付且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时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资助。

3、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按企业实际支付且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时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资助。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中需明确写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内容,出质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

2)企业首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的记录,凡是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即可认定为首贷。

3)微型企业贷款。贷款企业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

4、凡有科技发展基金逾期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本专项。

二、申报材料及截至时间

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可按相关要求准备和报送申报材料。

1、电子文本提交:

1)申报单位访问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并进入“项目申报”系统,注册账号并登录(已有账号的单位可直接登录);

2)进入项目申报系统后,在线填写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

3)网上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书面材料。

2、书面材料提交

书面材料一式2份,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方为有效申请。书面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在线打印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证件复印件。

3)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新企业提供至申报前一月的财务报表)。

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证明、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证明材料等。

5)相关还本付息凭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带齐原件,由受理部门进行审核。如需其它证明材料,受理部门将另行通知。

网上填报时间:201691日至201692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6921日至2016930日。

3、装订要求:

纸质申请书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资料排序应按前申请书、后附件材料(应附材料清单)装订成册。凡附件所涉复印件,每份第一页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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