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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6.25 浏览次数: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做好2015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外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开展融资模式创新。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领域生产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开展符合“专精特新”方向的改造升级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1.2012年后经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或上市申请文件已报送境外上市审核监管机构并被受理。
  2.已在所属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备案,并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日,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融资。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融资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
  3.企业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状况,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4年1月1日前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5倍以上。
  4.担保代偿率不超过4%。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申请再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4年1月1日前设立。
  2.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倍以上。
  4.再担保代偿率不超过4%。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
  3.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
  5.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6.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奖励额度为25万元。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额度不超过担保费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每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担保业务补贴
  (1)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4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小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4年小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0.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再担保业务补贴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075%和0.75%给予补助。
  年化担保额根据担保业务合同期限按年折算。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1.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2.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纳税地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3.项目申报时间截至2015年7月10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24日17:00。过期不予受理。
  4.各区县申报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不超过10个,浦东新区不超过15个。
  5.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
  
五、联系方式
  1.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系人:徐明江
  电话:64225397
  地址:大木桥路108号708室
  2.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电话:60801111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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