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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3.02.01 浏览次数: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的证书(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7、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8、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该类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及相关证明;

  9、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时限

为方便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认定的方式。受理后开始分批进行专家评价,并在60个工作日内网上公示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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