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新型企业
一、基本条件
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上年度研发经费强度须达到一定标准(见附件1);
2.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4.设有独立的研发机构;
5.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评审程序
1.企业自愿向区科委申请,区科委会同区国资委、区总工会进行初审并推荐。
2.五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定量和定性评价结果,初步确定“上海市创新型企业”名单,通过“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公示7个工作日。
3.公示有异议的,由五部门对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评选资格;公示无异议的,五部门正式发布名单,并对企业予以授牌。
四、注意事项
1.已获得“2010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需参加创新型企业复审,复审填报材料要求同上,在复审通过后获得“2012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