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内容 - 科技政策 - 科技认定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
 
更新时间:2013.02.01 浏览次数: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 

一、基本条件

  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度研发经费强度须达到一定标准(见附件1);

  2.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4.设有独立的研发机构;

  5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评审程序

1.企业自愿向区科委申请,区科委会同区国资委、区总工会进行初审并推荐。

2.五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定量和定性评价结果,初步确定“上海市创新型企业”名单,通过“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公示7个工作日。

3.公示有异议的,由五部门对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评选资格;公示无异议的,五部门正式发布名单,并对企业予以授牌。

四、注意事项

1.已获得“2010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需参加创新型企业复审,复审填报材料要求同上,在复审通过后获得“2012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称号。

 
 
首页 |  企业文化 |  新闻动态 |  求贤纳士 |  下载中心 |  帐户中心 |  其他信息 |  留 言 簿 |  联系我们 | 
网站技术架构:育创企业信息部 Copyright 2012 - 2013 http://www.yc-fun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