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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更新时间:2013.02.01 浏览次数:
 

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区”主战略,健全和完善普陀区工业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做好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并为培育我区企业进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造条件,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海关2008年5月12日发布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隶属于企业的,具有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和技术决策咨询、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以及产品、技术服务和辐射等中心功能的技术开发和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收均登记在普陀区的企业所属技术开发机构。

  第四条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是对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评审认定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技术中心的任务、组织、管理及奖惩等应符合《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办法》的要求,并予以规划化、制度化。 

  (二)企业经营规模达到年销售收入5千万元以上,且经营状况、依法纳税良好;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地位;企业对技术中心的建立、完善和日常运行在经济上具有实际承受能力。

  (三)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一般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40%。

  (四)企业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室、部、所、院),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并有一批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企业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设施,且用于科研开发的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300万元,在机制、人员、设施等方面有实际能力达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要求。

  (五)企业年科技投入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且一般不低于150万元。根据所建技术中心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规模,结合各行业产品和技术的自身特点,企业对技术中心的经费投入应当保证一定的额度,企业技术中心所需的各项经费应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明确由企业承担,技术中心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企业应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并形成新产品开发(培育点)、新产品投产(生产点)和新产品规模生产(增长点)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保持新产品产值率逐年递增。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向区商务委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汇报材料(包括:企业概况、技术中心筹建情况、技术中心研发项目、中长期技术创新计划、人员与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情况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统计年报、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第四章  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按主管部门初审、认定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委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资料审核、专家评审、认定办公室提出综合考评意见、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报分管区长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负责认定的主管部门为区商务委;认定办公室由区商务委牵头、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由市经信委下属机构专家库中选派。

 

第五章  政策和规定

  第九条  对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颁发《上海市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铜牌。

  第十条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结合该中心的机构建设,项目研发所需设备的更新和完善,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经区商务委研究同意、区财政核准后,对项目一次性给予适当资助,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同时核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经培育孵化后符合升级条件时,按规定程序由区商务委向市经信委推荐申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连续两年复审不合格者,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认定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或收回铜牌,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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