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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匹配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3.01.17 浏览次数:
 
普陀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匹配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2-20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6号)、《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38号),设立普陀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用于支持本区企业获得“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支持后,给予相应的匹配资金支持。为了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经区商务委或区科委认可申报,并获《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扶持的项目,按相关文件要求,经申请可给予一定资金的匹配。
  第二条 本支持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匹配支持对象与申报材料
  第三条 匹配支持对象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注册于普陀区,属于区税务分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的财务计划和经营核算管理,并能正确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一)普陀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上海市有关部门下达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立项文件的复印件。
  (四)市相关部门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五条 项目匹配资金将根据市经信委或市科技专项下拨支持资金同步支持。企业申请后续拨款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普陀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市相关部门对项目后续拨款的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该项目通过检查或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匹配支持标准与资助方式
  第六条 匹配支持标准
  对列入市经信委或市科委当年《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扶持的项目,将依据项目及其承担企业对区域科技、产业、经济发展的影响,按照市经信委或市科委扶持资金的20%—50%予以匹配(一般以20%匹配),最高匹配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资金经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匹配支持。
  第七条 匹配支持方式
  支持主要采取专项补贴的方式予以资金匹配。
第四章   匹配支持程序与项目管理
  第八条 匹配支持程序
  普陀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的申请,在市有关部门下达有关文件后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区商务委或区科委提出申请,区商务委或区科委负责并受理项目的申报;
  (二)区商务委或区科委根据项目申请内容,提出是否支持和支持金额的初审意见;
  (三)区商务委或区科委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资助申报表、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四)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资助申报进行联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审签;
  (五)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区商务委或区科委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专项资助合同书》;
  (六)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按合同书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申请单位。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普陀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匹配支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二)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区相关部门递交上述报告。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 普陀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匹配支持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与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资助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同步进行。验收通过后,由区相关部门将相关验收材料审核后存档,并报送区商务委或区科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商务委、普陀区科委依据自身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6日实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普陀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来源:普陀区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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