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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3.02.01 浏览次数:
 

闵行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19号)和国家、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

1、建立有效的企业专利工作机制,落实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专利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专利知识,基本具备专利检索查新能力和专利技术分析能力等。

2、制订并实施专利宣传培训计划,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强。专利培训包括企业自行开展或派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企业内部重视专利文化建设,专利文化在企业有一定的展示度。

3、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规范,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企业必须建立技术开发与专利申请、维权、实施、许可、保护等专利工作制度,制订专利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行为规范,促进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企业专利保护工作包括海关备案、国际申请、聘请专利顾问等;技术开发、许可必须签订相关合同。

4、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必须重视专利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等,建立专利信息库,随时掌握本行业专利技术最新情况;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涉及专利内容的应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5、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必须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切实维护设计人员的署名权等合法权益,落实好有关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奖两酬”政策。

第五条  近两年来,企业没有发生专利违法行为。
    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本市和区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区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专利示范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年来专利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总量不少于20件,累计有效专利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

(2)近三年年均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2.5%以上,专利产品和服务收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3)企业有专利工作者(持证)1-2名或专利管理工程师(持证)1名以上;

(4)企业开展专利宣传培训,培训率应达到7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企业申报专利示范企业,除科技政策中所需材料外,一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闵行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网上下载);

2、企业近两年专利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经济效益(经济效益需财政地税部门确认)、企业发展规划等;

3、企业拥有的有效专利相关证明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受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份,9月份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经初审合格送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于10月份在闵行科技网进行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与相关支持:

1、专利示范企业由区知识产权局授予荣誉证书

2、被评为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该用于企业对专利工作人员奖励及开展专利工作的宣传、培训等。

3、已评为区专利示范企业的,有条件列入下一年度申报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

第十一条  专利示范企业管理:

区专利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等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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