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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企业技术中心操作细则
 
更新时间:2013.02.01 浏览次数:
 

长宁区企业技术中心操作细则

 

支持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企业的技术中心建设。 

(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1.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地位;

 2.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一般不少于25人,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3.技术中心所需各项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明确由企业承担;

4.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新产品产值率逐年递增,每年有专利申请;

 5.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企业年科技投入大于年销售收入的2%,且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二、申请材料 

  1.长宁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2.长宁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区级技术中心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三、扶持标准 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的配套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区级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五、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市级技术中心程序 1.在“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信息网”上下载申请表并填写; 2.提交申请表和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商务委(经委); 3.区商务委(经委)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委及上海市认定办公室; 4.市经信委(市认定办)审核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5.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市经信委等单位联合颁发证书。 

(二)申请区级技术中心程序 1.在“长宁区商务委网”上下载申请表并填写; 2.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商务委(经委)初审;3.区商务委(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和现场考核; 4.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区商务委(经委)颁发证书。 

(三)申请区配套专项资金和区级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程序 1.企业按规定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商务委(经委); 2.经区商务委(经委)受理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3.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六、资金使用监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 区商务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本操作细则由区商务委(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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