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内容 - 服务项目 - 软件著作权
 
版权包括的形式
 
更新时间:2013.01.27 浏览次数:
 

版权包括的形式


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著作权是依法而产生的。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

 

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

 

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

 

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

 

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版权财产权的种类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

 

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应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

 

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

 

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

 

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

 

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

 

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

 

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

 

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网络中的版权[1]


版权,国内网络中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不断,被起诉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识,另一方面盗版者多,分布范围

 

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


对于中小网站,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于非法转载。


非法转载的情况的常见情况包括:


1.转载变原创。某网站转载文章,通过更改文章标题等部分内容将文章改头换面,署名却不是原作者。这类情况侵犯了作者多项权利,包括署

 

名权、编撰权等,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类情况在一般只存在于一些小型网站中,某些大型网站也存在这种情况,但不是很多。


2.转载不署名。指的是转载的文章不标注作者信息,这是第一种情况的变种,不署名常常默认是网站原创。且第一种情况往往是用这种方式实

 

行。


3.转载无链接。目前这只在原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的时候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这种情况常见于大型网站中,这时最轻的侵

 

权行为,但被许多大型网站普遍采用的方式。这类侵权只在互联网中才会出现。作为站长,大家都知道链接的重要性,互联网评价网站权重的

 

第一要素是外链的多少,无连接的转载会使得搜索引擎检索出现的文章出现混乱,往往原创作者的文章并不是排名第一位,转载网站的文章才

 

出于第一位,对于读者来说是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的。从产生的影响来说,这显然属于不道德行为。现在许多独立博客主推崇的cc协议同样禁

 

止这种行为,但是目前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如果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时,根据相关条款,“转载无

 

链接”属于侵权。


4.非法转载。当作者明确禁止转载时,强行转载,虽然注明作者并用链接方式指向原文,这仍然属于侵权。


目前互联网管理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本,现在最全面的互联网法规是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工作条例,互联网无时无刻在飞速发展,我们期待

 

着全面完善的互联网法律的出台。

 

 

 

 

 
 
首页 |  企业文化 |  新闻动态 |  求贤纳士 |  下载中心 |  帐户中心 |  其他信息 |  留 言 簿 |  联系我们 | 
网站技术架构:育创企业信息部 Copyright 2012 - 2013 http://www.yc-fun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