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用户注册!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内容 - 服务项目 - 商标
 
商标的使用与禁忌
 
更新时间:2021.12.17 浏览次数:
 

商标的使用与禁

 

“圆圈加R的是指企业已经获得了该商标注册在商标局的审查通过,而TM通常表示该商标正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虽然还未通过审查,但同样受到

 

法律保护。”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历了1993和2001两次修正完

 

善,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最高法律规范,《商标法》在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

 

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维护商标的信誉方便发挥着重大作用,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

 

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

 

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首页 |  企业文化 |  新闻动态 |  求贤纳士 |  下载中心 |  帐户中心 |  其他信息 |  留 言 簿 |  联系我们 | 
网站技术架构:育创企业信息部 Copyright 2012 - 2013 www.yc-manage.com All rights reserved.